
醉酒乘客搭乘无证运营的网约车,在等红灯时贸然开门,撞上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,导致骑车人伤残。这起事故涉及多方过错,引发了关于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的讨论。

7月13日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对各方责任进行了界定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,平台因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,需在过错范围内与司机共同承担责任。
一天凌晨,网约车司机王某接单搭载了4名乘客。其中一名后排乘客赵某喝醉了,一路上高声交谈,并要求提前下车,但司机王某没有回应。在路口等红灯时,赵某误以为车辆已到达目的地,突然推开车门。此时,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侧后方超速驶过,躲闪不及撞上了车门。经送医抢救,刘某虽无生命危险,但留下了脑外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,构成十级伤残。
交管部门认定,乘客赵某开关车门妨碍通行,负主要责任;司机王某未安全驾驶,负次要责任;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超速行驶,也负次要责任。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,刘某将乘客赵某、司机王某、网约车平台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。
在法庭上,四个被告各执一词。赵某认为司机应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主要责任,而王某则表示自己从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和运输证,平台也没有严格审核他的资质。网约车平台声称与司机只是合作关系,司机的侵权行为与公司无关。保险公司则以车辆投保时为家庭自用,现用于营运为由,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。
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,乘客赵某醉酒状态下贸然开启车门且未观察后方来车,过错程度最为严重;司机王某未尽到对醉酒乘客的安全提示义务,与乘客行为共同直接导致损害,属次要直接原因;受害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,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。法院认定三方责任比例为:赵某60%,王某25%,刘某自行承担15%。
由于涉案车辆投保时使用性质为“家庭自用”,后被用于网约车营运,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而被保险人并未通知保险公司,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。但法院认为,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不因使用性质改变而免除,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。
至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,法院认为,平台与司机名为“合作”,实为平台对司机进行组织、管理。平台作为承运人,负有对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事前、主动、实质性审核的法定义务,并保证车辆具备营运车辆相关保险。司机王某从未取得相关“双证”,平台既未要求其补充,也未采取限制接单或清退措施,平台审核缺失使不合格驾驶人得以接入运营网络,显著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,并直接导致涉案车辆因使用性质改变而无法获得商业三者险赔偿。法院确定平台对司机王某应赔偿数额的40%承担共同赔偿责任,且赔偿后不得向王某追偿。
最终,东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.82万元;乘客赵某赔偿6.4万余元;司机王某赔偿2.6万余元;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应赔偿数额的40%承担共同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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